1.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领域的依法行政全面加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制意识显著增强。
2.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更加健全。劳动关系各方的代表性进一步增强,工会、用人单位代表和政府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3.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得到全面实行。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提高到95%以上。集体协商进一步普及,集体合同的质量进一步提高。
4.企业普通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基本形成。最低工资制度进一步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更加健全,全市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与同期全市生产总值增长幅度相适应,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差距趋于合理。
5.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由被动监察向主动监管转变。建立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和劳动关系预警机制,主动监管案件占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案件的比重由目前的20%提高到50%左右。
6.劳动争议调处仲裁体制基本理顺。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全面推开,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有效推进。仲裁前解决的劳动争议案件由目前占全部争议案件的40%提高到60%,劳动争议案件协调调解率由目前的70%提高到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