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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裁决情形

撤销仲裁裁决情形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2024-02-20 17:37:10 已帮助223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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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裁决情形
(1)撤销裁决的申请人是用人单位。

劳动者的救济途径与用人单位不同,根据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的救济途径是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非申请撤销裁决反之,用人单位只能申请撤销裁决,而不能直接提起诉讼。

(2)申请撤销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决。

根据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申请撤销裁决,不影响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的履行。

法院做出撤销裁定之前,仲裁裁决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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