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行和使用仿制、虚构或假冒的信用卡;
(二)明知其失效仍然发行和使用,或者故意废弃的情况下继续使用的信用卡;
(三)未经授权擅自利用其他个人身份证件申办并使用的信用卡;
以及(四)在获取信用卡账户金额时,存在使信用卡账户余额超出约定数额或逾期限定期限的恶劣动机,且在收到银发银行发出的催款通知后依然拒绝偿还义务的行为。
所谓“恶意透支”,就是指持卡者基于非法占有的心理,超越既定的最高限额或逾期期限进行消费,对发卡行进行催收后也拒不还款的不当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