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申请人主动请求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时,即需缴纳相关费用。
具体涉及的缴款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针对已经通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调解书的执行申请;
其次,申请人可针对仲裁机构依据有效的仲裁条款所作出的裁决以及调解书提出执行申请;
此外,对于经过公证机构赋予了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同样可作为申请执行的对象;
再者,申请人如有保全措施需求或者选择进行支付令等操作,也应预先缴纳相应的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