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改革现行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制,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委托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
申请补领的,由公民本人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和《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登记表》,受理地派出所应当场受理,经核实无误后,按规定采集照片和指纹信息,进行人像比对,将信息一并传入户籍地派出所。
户籍地派出所应当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制证条件的,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在5日内审核签发,受理地公安机关在60日内完成证件制作与核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