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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

在刑法中把犯罪行为分为几个阶段,今天就来为大家介绍犯罪预备的一些知识,那么犯罪预备的特征有哪些,犯罪预备量刑处罚规定是什么,应该如何认定犯罪预备的行为?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怎么办,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2023.09.04 18012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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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的特征

一、犯罪预备的特征包括哪些

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主观上为了犯罪

(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三)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一是预备行为没有完成,因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二是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四)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应注意下述二种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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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犯罪预备量刑处罚

一、犯罪预备量刑处罚是怎样的

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认可了这一学说,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成立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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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

犯罪预备,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我国刑法学界认为这只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描述,并非犯罪预备的概念。根据这一规定及有关刑法理论,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犯罪预备具备以下特征:

1、行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

2、犯罪预备行为必须是在着手实施犯罪前停止下来;

3、犯罪预备行为停止在犯罪预备阶段必须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

二、犯罪中止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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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特征表现为:一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区别于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要标志;如行为人是故意杀人,其举刀或掏刀的行为便是着手。当然,行为人实施的犯罪实行行为必须已实际指向犯罪对象,必须表现行为人的行为意图,同时要给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直接的现实威胁;二是犯罪未得逞,即还未完成某一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全部构成要件;三是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

二、犯罪预备的概念

犯罪预备是指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特征表现为:一是行为人必须有实施某种犯罪的直接故意,其目的是为了给实施犯罪创造条件;二是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了某种犯罪的预备行为,如为杀人而买刀、制造炸弹等;三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犯罪实行行为,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既遂形态的主要标志;四是行为人尚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是由于行为人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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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犯罪预备

一、如何认定犯罪预备行为

(一)有犯罪预备行为

即有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常见的预备行为有5种:

1、准备工具;

2、练习犯罪的手段,比如说,为了扒窃,练习扒窃的技能;

3、进行犯罪前的调查,比如说,盗窃之前的踩点,杀人之前了解被害人的情况;

4、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比如说,要盗窃、抢劫的时候先把人家的狗给毒死;

5、勾引共犯,其中也包括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组织犯罪集团,这种组织、参加犯罪集团的行为也是犯罪的一个预备行为,比如说,为了盗窃和抢劫而勾结共犯或者组织犯罪集团就是盗窃、抢劫的预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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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相关咨询

我想请教一下犯罪未遂怎样量刑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2、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案件等,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在当代的社会,我们国家经常可以看到有一些人员,他们在进行犯罪的时候,由于客观方面的原因导致犯罪的结果没有发生,这就是属于犯罪未遂的情况,由于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既遂犯来说是比较轻微的,所以在处罚方面也会有一定的减轻处罚。

问一下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具备的要件是什么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2)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与条件的主要特点 (3)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1、期限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2、期限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3、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 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本条规定,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1、生效期限又可称为始期,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发生效力的期限。该期限的作用是延缓合同效力的发生,合同在该期限到来之前,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待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才发生。 2、终止期限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效力消灭的期限。附终止期限合同中的终止期限与附条件合同中的附解除条件的作用相当,故其又称为解除期限。 3、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一个期间,如“合同成立之日起个月”。

请问一下诈骗罪共犯要赔偿吗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结论:要。 解析: 诈骗罪共犯要赔偿。应当由犯罪的双方共同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根据刑法规定,由于共同诈骗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会对诈骗罪的违法所得进行收缴,收缴的违法所得属于受害人的,会进行退赔,如果收缴的违法所得不足以赔偿损失的,被害人可以要求诈骗分子进行赔偿。如果属于共同犯,都需要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法律规定诈骗罪要求犯罪故意吗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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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要求。 解析: 诈骗罪要求犯罪故意。诈骗罪属于故意犯罪,并且还是直接故意,要求要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才行。 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以,诈骗犯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请问一下诈骗罪从犯怎么判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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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解析: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从犯是从轻、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所犯罪行的性质。看从犯所参与的犯罪是法定刑较高的重罪,还是法定刑较轻的轻罪。如果从犯所参与的是重罪,如参与入户抢劫,主犯判处了十年以上徒刑,从犯就不能免除处罚,而只能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从犯参与的是轻罪,如参与销赃(最高刑为三年徒刑),对从犯可以免除处罚。 2、所起作用的大小。如盗窃罪的从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没有到现场,没有分赃或分赃很少,可比照主犯减轻处罚,对参与犯罪的性质不很严重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对已参与作案,并分得部分赃物的,则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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