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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另外,对这两个政策规定在处理中有何联系与区别?

有*** 重庆 劳动争议咨询 2010.03.24 17:57:21 3923人阅读

各位律师
我单位(重庆/参公管理单位)一职工于2009年出差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为工伤九级伤残。其工伤待遇除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理评残后给予相应定期残疾抚恤金外,是否还应按照<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另外,对这两个政策规定在处理中有何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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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32538条

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2010-03-25 11:49:43 回复

  离婚时另一方应给予精神病人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离婚,是基于合法有效婚姻产生的夫妻关系而消灭。夫妻间的忠贞、扶助义务亦随之消失。因此,对精神病人在中,有关于离婚后的生活、居住问题则是本文探讨、研究的主要问题。关于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中,被确认为完全不能自理、或者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的几种情况,均符合属于一方生活困难法律规定的情形,对方在离婚时应予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款项或者一定的财产,以保障精神病人在离婚后的正常生活,维护社会的秩序。  我国《》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一方给付经济帮助款项或财产,要根据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准,如负有给付人在经济上确有困难,可对一次性给付款项采取分期偿付的方式;给付一定的财产可以是财产的使用权或者是财产的所有权。具体掌握的原则应是法律规定的原则,具体确定的标准法律未明确规定,可根据发生生活困难的程度大小,因人、因案而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灵活掌握。总之,目的是为了切实保护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属于精神病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在审判实践中,一方为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或其近亲属,往往在离婚时向另一方提出过高的要求和条件,如对方不答复所提要求和条件,则坚持不同意离婚;或者要求让对方对精神病人给予完全性的治疗,即要求待治愈后再离婚不迟的现象;或者要求离婚不离家,仍想由对方继续进行关照、护理精神病人的各项生活;如此等等。这些各种要求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未能按照精神病人所处于的精神或健康状态去分析和考虑,只是一味地按自己的主观要求主张一方权利。因此,是不会支持其无理请求的。只有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正确的确认精神病人的各种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具有现实性、合理性的处理或判决,才是解决该类纠纷的正确、唯一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以上法律规定,处理离婚诉讼中一方为精神病人的,另一方应支付一定的经济帮助款项或者是提供一定财产,为我们提供了相关的法律原则。在此要明确的几项问题是:
首先,在离婚诉讼中,要区分精神病人属于哪种情形的不同情况。根据完全不能自理、或者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的划分原则,调查了解另一方的经济基本状况,对给付精神病人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款项确定某一基准。
其次,确定一次性的给付标准。针对精神病人病情的不同程度,目的是解决精神病人在离婚后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和居住的住处等问题。由于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中的特殊性,对于所解决精神病人的生活费用中,应当包括一定的治疗费用,由另一方一并给付。再次,对于另一方给予精神病人的经济帮助,是一种物权性质,而非扶养义务。[④]依照法律规定,对保护离婚后的精神病人的身体健康,照顾精神病人的生活,管理精神病人的财产等方面应由离婚后的精神病人的人实施。根据物权在法律上表现出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析,另一方负有给付行为,即负有义务人在限额内必须向对方履行给付金钱或一定价值的财产(包括财产使用权或所有权)义务。在夫妻存续期间夫妻依法应履行相互扶养、扶助的义务,但在离婚后,互相抚养的义务随着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因此,离婚时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不应再以坚持不同意离婚或其他理由为要挟条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过高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张。

不同地区对二女户的优惠政策不一样,下面以陕西省为例: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 
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一方已绝育的双女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绝育证明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发展地方经济的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享有优先获得政府资助、扶持和优惠的权利,在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招工和组织劳务输出方面,享有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的权利;
(二)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等方面,有优先获得照顾的权利;
(三)政府组织的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等项目发放补贴补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
(四)在由村民出钱出工的乡村公益事业中,免去一个人十年的负担;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
(六)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减免父母和子女个人缴纳部分的费用,提高单病种报销比例;
(七)享受各级人民政府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只能向政府要求支付抚恤金。  法律依据:  第四十四条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四十五条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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