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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又不辞退,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张** 重庆-石柱县 劳动争议咨询 2017.10.19 14:33:11 1101人阅读

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又不辞退,请问一下这种情况该怎么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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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维持或提高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反之,公司不想续订,或者降低条件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没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和公司存在事实用工关系,也就意味着劳动者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可以正常领取劳动报酬,包括年终奖,另外,自未签订合同第2个月起,公司是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

2017-10-19 14:45: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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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但员工仍一直工作的,从未续签的第2个月起,可以要求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2、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出终止的,应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工龄计算,一年一个月工资;
3、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以不低于原待遇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员工个人不同意续签的,无经济补偿金;
4、若公司规定有年终奖的,不得以员工已离职为由拒不支付。

2017-10-19 14:35:11 回复


一、合同到期不续签
1、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2、劳动者不续签的话,除非是以用人单位提供的新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降低为由才有经济补偿金,否则无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你)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你解除劳动关系。
三、拖欠工资你可以与上述问题一并解决,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就申请仲裁。

离职后工龄就结束了,重新入职,工龄重新开始计算。入职的工龄,通常是用来计算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的。  
如果是用人单位主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者离职的,单位应当视情况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者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需要补偿的情形,员工都可以要求给予补偿,否则可以去劳动局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罗田与刘芬于1993年12月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即已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根据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五条之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关系处理。”
  本案中,罗田和刘芬属未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构成事实婚姻。刘芬未经法定离婚程序单方声明解除婚姻关系是无效的。因此罗田与刘芬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 罗田与刘芬的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们均属于有配偶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刘芬又与男青年仝华登记结婚属于重婚行为,其婚姻应予解除。鉴于刘芬当时对自己“婚姻”的误解,她缺乏重婚的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重婚罪。而仝华更是因不知刘芬与罗田的事实婚姻关系没有解除而与之结婚,因而不能成为重婚罪的共犯。 综上所述,应依法撤销刘芬与仝华的婚姻关系。若罗田和刘芬愿意维持原婚姻关系,则应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若刘芬不愿意与罗田维持夫妻关系,那么刘芬可依法起诉离婚。离婚后,若刘芬和仝华愿意结为夫妻,可依法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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