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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划拨土地,在足额补交土地出让金,经国土局会审及县委分管副县长

肖* 四川-遂宁 土地承包咨询 2020.10.23 22:35:32 445人阅读

国有划拨土地,在足额补交土地出让金,经国土局会审及县委分管副县长签字同意,办理了国土手续的土地转让行为还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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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你说的情况一般不应认为是犯罪。

2020-10-23 22:37:32 回复

您好,合同合法有效,但是不发生物权变动。如有疑问请致电或加微咨询

国有划拨性质土地的房子办理过户手续,需要受让方交纳土地出让金,才可以申请办理住房过户手续。买家当事人不是温岭户籍,在温岭购买住房需要出具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当事人在玉环户籍所在地的住房情况证明,以及当事人在温岭的纳税或社保证明,和卖家当事人一起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第八条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房地产坐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家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部门审批。有批准权的部门准予转让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有划拨性质土地的房子办理过户手续,需要受让方交纳土地出让金,才可以申请办理住房过户手续。买家当事人不是温岭户籍,在温岭购买住房需要出具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当事人在玉环户籍所在地的住房情况证明,以及当事人在温岭的纳税或社保证明,和卖家当事人一起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第八条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房地产坐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家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部门审批。有批准权的部门准予转让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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