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24年X月4日,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承德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分包合同》,约定由XX公司承包“河北省围场县XXX基地项目(XXX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2024年X月2X日,颜XX进入该项目中从事挖孔和浇筑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0月30日下午,颜XX在工作时摔到坑里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焦点一:颜XX与XX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XX公司认为,其与XX公司属于劳务分包关系,颜XX是通过XX公司雇佣人员姚XX至案涉工地工作,工作短期灵活,不受用人单位规则制度管理,与XX公司无劳动关系。颜XX则辩称,XX公司仅施工了部分基座,2024年10月2X日左右除以上十基外的其他基座,XX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工人直接给XX公司干,从此时起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查明,颜XX在XX公司承包的案涉项目中工作,工作期间受XX公司员工管理,工资由XX公司发放。法院认定,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XX公司主张颜XX为XX公司雇佣人员,但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焦点二:XX公司代付工资和垫付医疗费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XX公司称,代付工资是在劳动监察部门要求下为化解薪资矛盾的代为支付行为,垫付医疗费是出于人道主义,该等行为不能作为认定与颜XX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
法院认为,XX公司撤出项目后,颜XX的工作由XX公司实际管理,工资由XX公司发放,XX公司的垫付工资、医疗费行为并非单纯的代付,而是其履行用人单位义务的体现。
焦点三:一审判决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XX公司认为,一审判决错误适用举证责任分配法律规定,应是颜XX举证证明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即便颜XX与XX公司存在关系,也应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法院指出,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本案中,颜XX受XX公司管理,工资由XX公司发放,受伤后XX公司垫付了医疗费,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XX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系代XX公司向颜XX支付工资及医疗费,应承担不利后果。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XX公司与颜XX自2024年X月2X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XX公司上诉。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增强法律意识。用人单位要规范用工管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因劳动关系认定不清引发纠纷。劳动者要注意留存工作证据,如工资发放记录、工作安排通知等,以便在发生争议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专业律师助力维权
在这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中,李岩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为当事人颜XX维护了合法权益,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了颜XX与XX公司的劳动关系。李岩律师毕业于河北工业大学,自2023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劳动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正是多年的执业积累,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时格外从容,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