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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权法律师:员工维权获赔七万多,加班工资却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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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1 · 1933人看过
导读:员工在职时天天加班,离职后向公司索赔经济补偿、加班工资等费用,结果只拿到了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的诉求却被驳回。这起劳动纠纷案件的结果,着实让人意想不到。
杨权法律师:员工维权获赔七万多,加班工资却没支持

案件基本事实

2017年9月8日,劳动者入职一家公司从事快递取派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也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保。劳动者在职期间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还有节假日加班的情况。2024年11月30日,劳动者发现办公系统账号无法登录、工作设备无法正常使用。12月9日,劳动者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正常参加工作请求书》,关联公司次日签收。12月18日,劳动者收到落款日期为12月1日的《停工待岗通知书》,通知称因生产需要居家待岗,复岗时间另行通知。2025年1月7日,劳动者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劳动者提出四项诉求:一是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是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74039.4元;三是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加班工资30423.79元;四是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169.86元。

公司则辩称,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26年9月9日,劳动者岗位工资2280元/月,薪资含岗位工资、加班费等,实行标准工时制,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且劳动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工资提出异议。公司还称劳动者系主动离职,且存在收取好处费、虚假报销的行为,公司安排待岗是为调查此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劳动者主张的加班工资,公司认为无证据证明,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过高,仅同意支付457.93元。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劳动者入职时间、岗位及社保缴纳情况属实,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280元/月,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公司提供的视频显示,2024年10月23日,工作人员就劳动者收取供应商款项一事进行询问,劳动者最终按要求退还545.97元。劳动者曾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请求书,公司称未收到。公司于2024年12月14日寄出停工待岗通知书,却载明落款日期为12月1日,庭审中称待岗理由为调查劳动者过错行为,与通知书上的“生产需要”不一致。仲裁委就待岗理由矛盾、退款备注原因等问题询问公司,公司未提交书面答复。这些证据和细节成为了案件的关键转折点。

法院的认定逻辑

支持经济补偿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在本案中,公司未举证证明“生产需要”待岗的合法性,且待岗通知书理由与庭审陈述矛盾,无法判定待岗合法合理。因此,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结合劳动者工作年限和9871.92元的平均工资,仲裁委认定经济补偿金为74039.4元。

驳回加班工资诉求

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劳动者未举证证明存在有效加班事实。同时,劳动者的工资构成已包含加班费,且公司已足额支付,所以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未休年休假诉求不予理涉

该项诉求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仲裁委不做审理。

最终判决结果

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公司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劳动者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由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的杨权法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加班的证据,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加班审批程序,一定要按照程序来,并且留存好审批记录等。对于工资构成和支付情况,也要及时关注,有异议要及时提出。而用人单位在安排员工待岗等事项时,要做到合法合规,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避免引发劳动纠纷

结尾

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劳动者最终获得了七万多元的经济补偿金,但加班工资的诉求却未得到支持,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敲响了警钟。杨权法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展现出了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毕业于复旦大学,拥有在职法律硕士学位,这为他处理复杂的劳动纠纷案件打下了坚实的法学基础。执业以来,他承办了大量的劳动工伤案件,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劳动工伤案件占比约75%。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和钻研,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地把握了关键证据和法律适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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