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为公司垫付因公费用,公司却拒绝支付,这一矛盾事实令人诧异。委托人系某房地产公司员工,20XX年与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被安排至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任项目总监,工作期间由乙公司发放薪资。委托人在乙公司任职时垫付了诉讼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等多项因公费用,相关票据已提交公司财务且经负责人审批通过,但乙公司始终未支付该笔款项,甲公司也拒绝承担还款责任。委托人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范围为由不予受理,随后委托广东邦企律师事务所章世铿律师提起诉讼。
章世铿律师自201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00余件,尤其在经济案件方面经验丰富。接受委托后,章世铿律师首先对案件核心事实与证据进行了梳理。他向法院提交了委托人身份证明、被告企业信息、劳动合同、人事任免决定书、费用报销相关材料、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等关键证据,初步主张被告拖欠因公费用224380.23元。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章世铿律师深知证据的重要性,这些证据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庭审过程中,经核对确认诉请金额调整为139715.06元。同时,章世铿律师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做好了充分的质证与辩论准备。案件审理时,乙公司到庭答辩并提出多项抗辩意见,主张实际欠付金额仅108981.76元,认为部分费用系代收款、委托人涉嫌虚假报销、部分费用未完成审批且已撤回报销申请,还辩称公司账户被共管无支付自主权,不应支付逾期利息,且甲公司与本案无关无需担责。
面对乙公司的诸多抗辩,章世铿律师逐一进行反驳。对于乙公司所称代付费用部分,他重点指出委托人已通过公司OA系统完成报销审批,付款单位明确为乙公司,而乙公司未提交证据佐证其代付主张,所以委托人有权主张该笔费用。对于报销审批及费用真实性,章世铿律师指出委托人已提交经审批的报销材料,足以证明费用垫付的事实及金额。此外,就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章世铿律师结合法律规定阐述了被告拖欠款项的违约责任,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甲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乙公司相关抗辩亦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支撑。章世铿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梳理和专业的法律论证,清晰地向法院陈述了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采信了章世铿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委托人垫付费用的行为受益方为乙公司,其主张的代付费用部分已完成审批,委托人有权主张该笔款项。判决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委托人支付因公支出的费用193715.06元及利息(以193715.0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委托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210元,由甲乙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迳付委托人。若乙公司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委托人的核心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合法权益得以维护。章世铿律师在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素养,成功为委托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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