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周XX在南京市江宁区某工地工作时受伤,却陷入了维权的困境。他未与被告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受伤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还拒不承认与他存在劳动关系,试图以“临时雇佣”为由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周XX面对这样的情况,孤立无援,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在此时,陈步青律师介入了此案。陈步青律师首次接触案件时,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核心障碍在于被告对劳动关系的否认。他清楚地知道,如果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周XX的工伤认定和后续赔偿将成为泡影。于是,陈步青律师制定了“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链锁定劳动关系”的诉讼策略。
陈步青律师首先指导周XX全面梳理证据。这些证据包括能够证明工作内容的证人证言、显示被告支付工资7784元的银行流水、工作期间的沟通记录、事故发生后的送医记录以及被告支付医疗费的凭证等。陈步青律师执业四年来参与办理大量工伤案件,深知证据对于确认劳动关系的重要性。他巧妙地将这些零散的证据串联起来,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工资由被告发放,说明周XX的劳动付出得到了被告的认可;工作内容是被告的业务范围,表明周XX的工作是被告业务的一部分;劳动成果由被告享有,进一步证明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这些都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在庭审中,被告代理人坚称原告只是“临时雇佣”,并以“不必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否认劳动关系。陈步青律师有着丰富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经验,面对被告的抗辩,他针锋相对。他指出,即便是以完成特定工作为期限的用工形式,也不妨碍劳动关系的成立。他引用《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强调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时间长短、是否签订合同均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陈步青律师的观点有理有据,他扎实的证据和有力的法律论证让被告的抗辩显得苍白无力。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书明确指出:原告进入被告公司后,被安排在被告承接的项目工作,其工作内容是被告的业务范围,劳动成果由被告享受、劳动报酬由被告发放,双方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被告辩称原告系临时雇佣,但即便是以完成特定事项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亦不妨碍劳动关系的成立。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确认原告周XX与被告洛阳某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XXXX年XX月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陈步青律师通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不懈努力,成功为周XX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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