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这个项目是由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后又分包给承德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颜XX通过承德XX公司雇佣人员姚XX到工地施工,双方没签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0月30日下午,颜XX在坑口作业时摔到坑里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
之后,颜XX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XX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双方自2024年X月2X日至2024年10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可XXXX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XXXX公司上诉称,他们与承德XX公司是劳务分包关系,分包合同明确要求承德XX公司与聘用人员签劳动合同,他们对承德XX公司和颜XX的具体用工方式不清楚。颜XX工作短期灵活,不受用人单位规则制度管理,与任何一家单位都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无劳动关系。而且,承德XX公司未按时支付工人工资,他们在劳动监察部门要求下代付工资、垫付医疗费,这只是人道主义行为,不能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此外,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承德XX公司辩称,公司干活时没人签协议,后来被上诉人公司让他们走了。颜XX则称,一审判决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正确,XX公司施工部分基坑后,2024年10月2X日左右,XX公司的XX及李XX要求工人直接给XX公司干,从那时起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这时,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的李岩律师接手了颜XX的案子。李岩律师仔细研究了案件,发现颜XX在XX公司承包的项目中工作,受XX公司员工管理,工资也由XX公司发放。虽然双方没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且,XX公司主张与承德XX公司是劳务分包关系,颜XX是承德XX公司雇佣人员,却没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要结合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劳动内容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要件综合判断。本案中,颜XX受XX公司员工管理,工资由XX公司发放,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XX公司的垫付工资、医疗费行为是履行用人单位义务的体现,因此确认颜XX与XX公司自2024年X月2X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XX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承德XX公司提交了沙石料证明,但法院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不予采信。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XXXX公司的上诉。
通过这个案例,咱们普通人能得到一些有用的启示。第一,工作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这样遇到纠纷能更好地维护自己权益。第二,注意保存工作证据,像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关键时刻能证明劳动关系。第三,如果发生劳动纠纷,要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李岩律师从2023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劳动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在这个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中,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的办案能力,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颜XX成功维权。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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