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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劳动争议二审反转,律师精准辩法助企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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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6 · 1774人看过
劳动争议专业律师 何小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884人 执业18年
律所: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503200811726937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387735229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何小艳律师,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200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任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合伙人,在创办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之前,曾在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分教处担任法学教师,此后先后在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广西桂宁律师事务所等律所担任专职律师。 二、擅长的业务 1、各种债权债务纠纷; 2、各种类型的合同纠纷; 3、公司法方面的非诉与诉讼业务; 4、基础建设工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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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桂林某公司与俸氏四人就职工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产生劳动争议,一审公司败诉,二审何小艳律师代理公司,从法律适用入手,成功扭转局面,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对方诉求。
主劳动争议二审反转,律师精准辩法助企业胜诉

劳动争议案件的二审法庭上,桂林某有限公司的命运悬于一线。一审判决该公司需向俸X1、张X、俸X2、俸X3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这对于公司而言,无疑是沉重的负担。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何小艳律师临危受命,为公司争取一线生机。

此案堪称疑难杂症,存在诸多难点与痛点。从法律层面看,涉及多个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虽提及劳动者死亡后遗属待遇,但并未明确规定企业需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广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下发的桂劳社发〔2009〕90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需负担救济费,然而桂人社发〔2015〕3号文件又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企业不用支付,法律关系复杂胶着。从当事人角度,俸氏四人失去亲人,希望获得经济救济,而公司认为按规定不应承担此项费用,双方矛盾尖锐。

何小艳律师自2008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数百起,在劳动纠纷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基于多年的专业积累,她敏锐地捕捉到案件的关键在于法律适用。她认为应依据桂人社发〔2015〕3号文件来判断公司是否需支付救济费。于是,她制定了以法律条文为核心,通过收集权威解释来支撑观点的战略。

在实战中,何小艳律师积极取证。她获取信件截图及通话录音,证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及工作人员均回复,国家和自治区没有相关文件规定要求企业对2015年1月1日后死亡的参保人员发放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面对对方的抗辩,她紧扣法律条文,指出一审判决适用桂劳社发〔2009〕90号文件而忽略桂人社发〔2015〕3号文件的错误。在庭审中,她清晰阐述观点,有理有据地反驳对方,将战略一步步执行到位

最终,法院支持了桂林某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俸氏四人的诉讼请求。何小艳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为企业化解危机。她不仅是这场诉讼的赢家,更是企业合法权益的守护人。在复杂的法律环境中,她以专业的视角和精准的判断,为企业保驾护航,展现了一名资深律师的职业素养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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