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是一位女性,于2023年3月4日到被申请人XX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上班,约定工资每月5000元。然而,4月2X日下班时,她因交通事故受伤,且在事故中不负责任。被申请人既没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她缴纳社会保险,还拒绝配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于是,XX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3月4日至4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4X5元,并补齐2023年3月4日至2024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用。
被申请人辩称,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自2023年3月1日起生效,2024年3月1日终止,含2个月试用期,合同约定月工资3500元。XX在试用期未结束就因交通事故受伤,之后未提供劳动,所以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也无需支付双倍工资。而且补缴社保属于行政管理范畴,XX仅提供2个月劳动,不能要求缴纳1年社保。
第三人XXXX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则称,XX与被申请人已建立明确劳动关系,有正式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不应支付双倍劳动报酬。XX并非第三人员工,工作时间不符,工资由被申请人发放。社保问题应参照劳动合同和被申请人规章制度处理。
庭审中,申请人提供了五组证据,包括企业信息、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和疾病诊断证明书。被申请人提供了劳动合同书。第三人未当庭提供证据。
新疆陆君律师事务所的于欣律师作为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了案件。经过审理,仲裁委查明,2023年3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3月4日被派遣到第三人处工作。2023年4月2X日,XX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离开。2023年4月3日、5月4日,被申请人向XX发放两笔工资合计XX55元。
仲裁委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2023年3月1日至4月2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因已签订合同,申请人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补缴社保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申请人可向社保行政部门或征收机构处理。最终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这个案例给劳动者提了个醒:一是入职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二是发生事故受伤后,要及时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维护自己的权益;三是对于社保问题,要清楚其处理途径,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于欣律师从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400+件。在这个劳动争议案件中,他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第三人进行了有效的辩护,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帮助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展现了出色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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