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2024年X月4日,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承德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分包合同》,XX公司承包“河北省围场县XXX基地项目(XXX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2024年X月2X日,颜XX进入该项目从事挖孔和浇筑工作,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0月30日下午,颜XX在工作时摔到坑里受伤。之后,颜XX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XX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错误
1.法院查明的事实: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分包合同》;颜XX于2024年X月2X日进入项目工作,10月30日受伤;XX公司于2024年10月2X日左右撤出施工项目,之后颜XX工作由XX公司员工李XX管理,工资由XX公司发放,医疗费也由XX公司垫付。
2.双方各自主张:XX公司称与XX公司是劳务分包关系,不清楚XX公司与颜XX的用工方式,颜XX不受其管理,无劳动关系;颜XX工作短期灵活,与任何单位无依附关系;XX公司垫付工资和医疗费是人道主义及代付行为,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颜XX则称XX公司撤出后,其为XX公司干活,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3.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XX公司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颜XX是XX公司雇佣人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颜XX在XX公司承包项目工作,受其员工管理,工资由其发放,双方虽未签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XX公司垫付工资和医疗费是履行用人单位义务,并非单纯代付。
(二)一审判决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情形
1.法院查明的事实:XX公司提供了与XX公司的分包合同、付款凭证、劳务费发票等;承德XX公司、颜XX认可颜XX是通过XX公司雇佣人员姚XX到工地工作。
2.双方各自主张:XX公司认为一审错误分配举证责任,颜XX应证明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即便存在关系,也应是劳务关系。颜XX认为一审判决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正确。
3.法院最终认定: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一定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颜XX受XX公司管理,工资由其发放,受伤后医疗费也由其垫付,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特征。XX公司不能证明系代XX公司支付工资和医疗费,应承担不利后果,其主张与颜XX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三、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驳回XX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确认XX公司与颜XX自2024年X月2X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四、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打工的时候,一定要和用人单位签书面劳动合同,把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这些都写清楚。要是工作中受了伤,要及时收集证据,像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聊天记录等,这些都能证明你和单位的劳动关系。遇到纠纷,不要怕,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这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中,法院最终认定颜XX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李岩律师毕业于河北工业大学,本科学历为他打下了扎实的法学基础。执业至今,他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其中成功办理劳动纠纷相关案件30余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准确把握争议焦点,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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