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人工资是否优先于抵押权人所有
一般情况下,工人工资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首先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之后才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而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在企业破产等情形下,工人工资作为法定优先受偿的债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不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优先于抵押权)中包含了部分工人工资性质的款项,这也从侧面体现了对工人权益的保障。
二、工人工资是否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工人工资通常优先于抵押权受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首先用于支付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这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而建筑工人工资包含在建设工程价款中。所以在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优先于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受偿。但需注意,主张工资优先受偿要在法定期限内,按法定程序进行。
三、建筑工程款是否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建筑工程款优先于抵押权受偿。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合理期限仍不支付,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目的是保障建筑工人等的权益,其效力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不过,该优先受偿权行使有一定条件和期限。条件上,建设工程质量要合格;期限方面,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最长不超18个月。
当探讨工人工资是否优先于抵押权人所有时,除了这个核心问题,还有一些相关情况值得关注。比如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形下,即便工人工资有优先受偿权,但对于抵押权人已经合法登记且符合规定的抵押物,两者的受偿顺序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面临一些复杂的判定。另外,如果企业处于持续经营状态,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同时又存在抵押债务,后续如何保障工人工资的优先性也存在诸多法律细节。若你对工人工资与抵押权人受偿顺序、企业不同状态下的处理等相关法律问题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会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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