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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竞业禁止补偿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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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19 · 17042人看过
导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竞业禁止补偿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中,基于对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等的保护,对竞业禁止作了规定,同时也规定了竞业禁止补偿的内容。下面,律图小编就和大家聊一聊劳动合同法竞业禁止补偿的法律规定,以及竞业禁止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二、竞业禁止协议补偿金标准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法律并未规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标准,导致实践中适用该条款难以确定一个合理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在实践中,一般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年收入的1/2或者2 /3。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次付清,可以在在职时给付,也可以离职时给付。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

竞业禁止协议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珠海有关条例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争限制的,在竞争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约定向员工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的1/2。一般竞业禁止协议补偿金约定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二)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

(三)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对行业竞业禁止作出了规定,但是对劳动合同法竞业禁止补偿金标准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具体标准。实践中,一般按照上年收入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进行支付。如果签订竞业补偿协议的,则按照双方约定进行相关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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