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同一个企业集团内部,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竞争性业务范围的限制,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而明确的。需要注意的是,这部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员工在离职之后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汇报其就业状况,因此,如果员工对这项规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此外,若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或保密协议中自愿同意接受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那么他们也必须同时就经济补偿问题达成共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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