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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和孕期发生争议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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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10694人看过
导读:我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此又做了补充,该《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哺乳期和孕期发生争议怎么解决

对于女职工而言,在用人单位上班可能经历孕期和哺乳期等阶段。如果在这些阶段,单位和女职工发生劳动争议的,女职工应该怎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怎么解决孕期和哺乳期发生的争议?律图小编为您解答。

哺乳期和孕期发生争议怎么解决?

一、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仲裁不成的话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也可以向当地劳动检察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为了使婴儿得到正常的哺乳,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极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五、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每天工作时间内应给予两次授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授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如路途较远,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含人工喂养)。

提示: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做劳动时间。

对于女职工而言,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如果遇到了孕期和哺乳期等,需要用人单位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让女职工享受法律规定的待遇,这样才能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否则很可能导致相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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