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如何确定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以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为主。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若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或注册登记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样规定旨在方便劳动者维权,因劳动合同履行地往往是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便于其参与仲裁活动。
二、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法律如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若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异议如何处理
若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有异议,应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仲裁委员会会对异议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将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若不成立,则驳回异议。
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当事人可在后续诉讼阶段再提管辖权异议。若对仲裁委就管辖权异议作出的决定不服,目前无法通过复议等方式救济,但可在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法院后,由法院再次审查管辖问题。需注意,要及时准确收集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实际的管辖连接点,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当探讨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如何确定时,除了明确管辖的基本规则,还有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在确定管辖后,如果当事人对仲裁管辖权有异议该如何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管辖权异议,仲裁委员会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另外,当出现多个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时,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若有争议则由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若你对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确定的相关细则,或是管辖权异议等问题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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