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挂靠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挂靠一般不形成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认定需综合考量多个因素,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主体资格、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
在挂靠关系中,被挂靠方与挂靠人之间通常不存在上述劳动关系的特征。挂靠人往往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自主安排工作,自负盈亏,被挂靠方一般不对其进行实质性的劳动管理和指挥,也不直接支付报酬。不过,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如被挂靠方对挂靠人的工作进行了实质性管理、发放报酬等,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但这种情况较为少见。
二、挂靠情形下工伤认定责任谁承担
在挂靠情形下,工伤认定责任承担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这是因为被挂靠单位允许他人以其名义经营,对该经营活动有管理和监督义务,从经营中也可能获取一定利益。让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能保障劳动者权益,符合公平原则。例如,个人司机挂靠运输公司从事运输业务,司机在工作中受伤,运输公司应承担其工伤认定及相应工伤保险责任。即便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人有内部责任划分约定,也不影响其对外向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承担后可按约定向挂靠人追偿。
三、挂靠情形下工伤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在挂靠情形下,工伤赔偿责任认定通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被挂靠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是基于法律拟制,不以是否存在真实劳动关系为前提。这是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使其在工伤发生后能获得赔偿保障。被挂靠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根据双方挂靠协议等约定,向挂靠人进行追偿。
比如,个人甲挂靠乙公司经营运输,甲聘用的司机丙因工受伤,乙公司需承担丙的工伤赔偿责任,之后乙公司可按约定向甲追偿。总之,挂靠情形下聘用人员工伤,被挂靠单位先担责再视情况追偿。
当探讨挂靠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时,除了明确挂靠本身在法律层面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外,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若判定挂靠不形成劳动关系,但挂靠人在工作中受伤,责任该如何承担呢?通常这需要根据具体的挂靠协议以及各方过错来综合判定。另外,即使不构成劳动关系,挂靠人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产生的债务,被挂靠单位是否需要承担一定责任也备受关注。如果您对挂靠是否形成劳动关系,以及上述这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仍有疑问,不要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您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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