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法律程序解除雇佣关系的员工,其所在的企业无权擅自扣除相应款项作为惩罚。在正常的雇员与雇主关系中,企业不得任意行使这项权力。然而,如果某位员工因个人原因导致企业遭受了直接的经济损失,并且企业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确实是由于该名员工的失误和不当行为所引起的,那么可以考虑适当地扣除该员工的部分薪资以弥补企业的经济损失,但是这部分扣除额不应该超出员工当月应得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此外,经过扣除后的总体薪酬仍然不能低于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员工辞职公司要扣培训费,是否合法
针对员工培训作为员工权益中的一部分,企业如果强行从员工薪资中扣除培训费用则属于非法行为,然而,在特殊或专属的培训场景下,若劳动雇员未能履行服务期限的义务,那么企业对此类培训费用的回收则具有法律上的合理性。
同时,企业为每位员工所提供的专项培训资金,以及进行专业化和技术性深入培训时,可以通过有效的协议条款与受训者达成相关合约,明确双方于服务期限方面的具体责任和义务。
当劳动者未能遵守这部分内容时,需按合同约定向雇主缴纳相应的违约金。
在具体金额设限上,通常仅以企业实际投入的培训费用为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三、员工辞职公司不让走怎么办
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中,员工的离职通常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当员工尚处在试用期阶段时,只需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结束雇佣关系。而当员工已经顺利渡过试用期,进入正式工作状态后,则需要提前三十天通过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请求,进而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在此过程中,公司对员工的离任请求予以阻碍,那么员工应当妥善保存自身已经按规定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相关证明文件,例如书面的辞职报告、电子邮件往来记录等等。此时,公司的阻挠行为很有可能被视为违法行为。遇到这种情况,员工首先应该尝试与公司进行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便可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同时依法支付应得的劳动报酬以及经济补偿金。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员工与公司之间签署了服务期协议等具有特殊约束力的协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员工的离职行为可能会涉及到相应的违约责任问题。
解除雇佣关系的员工,企业无权擅自扣款作为惩罚。若员工个人行为导致企业经济损失,且能提供有力证据,可扣除部分薪资以弥补,但不超过当月总收入的20%,且扣除后薪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