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管辖权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司法管辖权法律规定如下:
首先,劳动争议主要交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及裁决。
双方当事人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各自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申请,则应当以劳动关系当时所处的地点为基础,由该地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审理和仲裁;
其次,对于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纠纷案件,倘若被诉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并无常驻办公地址,当该类纠纷涉及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或者实际履行的合同事宜时,该案件可交由合同签署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和审判。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劳动争议管辖权法律规定是什么呢
关于劳动争议管辖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下:
第一,劳动争议的管辖权应归属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若双方当事人各自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及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承担管辖权。
其次,对于因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引起的诉讼案件,如若被告系在中国内地并未设立居住场所,那么当其在中国内地签定或履行的合同与诉讼相关时,便可授权合同签署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按照我国的劳动争议司法管辖权相关规定,若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应当根据该劳动合同所确定的履行地点或者是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地,由当地的仲裁机构进行立案并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如果劳资双方对于仲裁的结果存在异议,则应以劳动关系实际存续期间的地点为参考,以此来判定管辖及仲裁庭的选任。在此需要提出的特殊情形是,倘若被告人没有境内常设的办公地址,并且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涉及到境内的业务活动,那么可以考虑将合同的签署地或者是合同的履行地的法院作为管辖和审判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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