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是多少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职工薪酬若较之上年度全省或全市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算术平均数低至其60%,则将以该算术平均数的60%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基准;而社会保险的计算标准是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的。
《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二、社会保险费行政复议在哪里申请
关于行政复议申请的机构选择,我们建议您参考以下几点:
首先,若具体行政行为乃出自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上级的地方人民政府之手,那么申请人可向这一级别的人民政府提出复议请求。
其次,如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为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那么申请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选择,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复议申请,也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再者,对于国务院部门或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向作出该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若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申请人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最后,对于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有异议,申请人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在中国,依据各类社保政策规章制度的具体要求,若企业员工的薪酬待遇水平低于前一年全国范围内或者所处地区(如省级或市级)在职职工每月平均工资的60%,那么就需要将这个平均值的60%作为社保缴费的基准数值。而社保费用的计算方式是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的。这就意味着,即便员工的实际工资收入相对较低,他们仍然需要按照这个最低标准缴纳社保费用,从而保证他们能够享受到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权益。这样的规定无疑确保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公正性以及可持续发展性,为广大劳动者提供了坚实的生活保障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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