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强制员工自离怎么办理手续
离职程序之执行及岗位工作之交接,不能以口头方式进行,而必须形成完备的书面文件并妥善保存,以此作为依据来证明该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已经正式终止。反之,若未按照上述规定操作,则容易被认定为该员工与本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尚未真正解除,由此可能引发诸多不必要的风险与问题。
此外,离职时的交接环节务必做到既详细又明晰,唯有如此方可避免在新接班人员接手时出现因对前任人员情况不甚了解、信息资料未能全部移交给继任者等情况,给日常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甚至陷入离职相关纷争之中。严谨制定离职手续应包含两份重要文档——《离职职员申请表》以及《离职职员工作交接单》。在此基础上员工需按要求详细填写《离职职员申请表》中的各项内容,然后交由其直接上级主管和人力资源部门以及公司高层领导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通过后,才能开始着手正式地办理离职交接事务。
《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劳动部1995年5月10日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由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系执行法定义务,加之劳动者经培训后通过劳动已为单位创造了一定价值,因此,培训费用的赔偿应当依据培训费的总额及劳动合同期限和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实际服务的时间来合理确定数额。
二、公司强制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吗
若公司调派员工职务的行为超越了劳动合约所规定及法律法规所主张的合理性范围内,那么此种情况下,员工将完全拥有保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权力,有权对用人单位的单方面调职予以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约之变更程序有着极其严谨且细致的规定,只有在经过双方共同商议,达成共识后,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和公示,方可认定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司强制员工自离怎么办理手续”,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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