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渎职罪 > 滥用职权罪 > 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二、渎职犯罪案件(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二)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六)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一、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本罪是《刑法》增设的新罪名。

四、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名的司法解释,“徇私舞弊罪”已经取消,分解到后面的各个新罪名中。本条第二款,只作为一个加重量刑的情节考虑。

2、最高人民检察院1997年12月《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保留了这一罪名。现在按最高人民法院的罪名体系,不保留。但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对询私舞弊犯罪的司法解释,对理解此情节仍有参考作用,故附录于此,在后面各罪中不再重复引用。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促进严格执法,惩治腐败,依法严惩徇私舞弊犯罪,根据《刑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具有侦讯、检察、审判和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为贪图钱财、袒护亲友、泄愤报复或者其他私情私利,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明知是无罪的人,即没有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或者根据刑法第十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以及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侦查(合采取强制性措施)、起诉、审判等追诉活动的;

(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有确凿事实证明其实施犯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侦查(合采取强制性措施)、起诉或者审判;故意包庇不使受追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犯罪事实或情节;

(三)在审判刑事案件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进行判决、裁定,使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四)故意违背事实真相,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实际放任不管,致使人犯逃避刑事追诉的;

(五)对依法不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犯人,徇私枉法,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六)在审判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中,故意歪曲事实,违反法律、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七)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办案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和意见,或者故意作虚假鉴定,严重影响刑事追诉活动的。

二、下列行为,依法应当依照或者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是否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包庇、窝藏走私、套汇、投机倒把、重大盗窃、贩毒、受贿等犯罪分子,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

(二)对于走私、套汇、投机倒把、重大盗窃、贩毒、受贿和前项规定的犯罪人员,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处理的;

(三)有查禁卖淫、嫖娼活动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对明知有《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所列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的;对上述补充规定所列犯罪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追究职责,应当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对明知犯有《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所列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的;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具有上述决定所列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应当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专利局工作人员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如专利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七)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应当依照或者比照徇私舞弊罪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为牟取单位或小集体不当利益而实施第一、二条行为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要严格掌握法律规定各种徇私舞弊行为的构成条件和情节。确定依法追究徇私舞弊犯罪者的刑事责任,要综合考虑行为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给有关当事人的生命、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权益造成的损失,以及造成的政治影响等方面的情况。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以徇私舞弊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由于认识水平、工作能力而造成错案,不应以徇私舞弊罪论处。由于隶属关系,不得不执行上级错误指令,造成错案,如果不具有徇私舞弊的共同故意和行为,也不能以徇私舞弊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与司法工作人员或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或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勾结,伙同进行本解释所列犯罪行为,以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六、犯徇私舞弊罪并有受贿、刑讯逼供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按数罪并罚原则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解释发布后办理的徇私舞弊犯罪案件,按本解释办理。本解释发布前已按法律规定处理过的案件,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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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 12:34:55

快递站点员工上班路上出车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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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这一块的话 可以走起诉程序 进行起诉的 这一块的

2026-02-04 13:48:42

想了解,网约车没人证出了事故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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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此项损失理当由事故的责任方负责赔偿,包括但不仅限于驾驶人、车辆所有者以及保险公司等相关方。

2026-02-03 13:23:55

非法营运网约车处罚该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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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非法营运网约车处罚一般由驾驶员承担,车辆租赁等情况需具体判断,驾驶员受雇公司且公司明知指示或默认时公司可能担责。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规,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会被责令改正并罚款。责任认定通常以实际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人为主要处罚对象。一般情况下,实施非法营运的驾驶员是首要责任承担者。不过若车辆属于租赁等情况,要具体分析。要是驾驶员受雇于公司,公司明知其非法营运还指示或默认,公司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监管部门在认定责任时,会综合考量存在推动或帮助非法营运行为的其他主体。如果遇到非法营运网约车责任认定等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1-31 03:06:04

合合同满了没有告知继续签合同在上班回家的路上出了交通事故单位就,告知立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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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陈律师,你可以具体说一下情况

2026-01-30 07:01:49

网约车没有道理的路运输证和网约车驾驶员资格证。我应不应该赔偿停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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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没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审批证件,属于非法经营,一般不需要赔偿营运损失。

2026-01-28 14:40:42

网约车违约金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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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查看合同是维权基础。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需符合法律规定,若过高,当事人可依据法律主张调整,以保障自身权益不过度受损。 (2)协商解决是较为温和的方式。与网约车公司沟通时,要清晰阐明观点和依据,争取对方降低或免除不合理违约金,这有助于快速解决问题。 (3)投诉调解是借助外部力量。当协商不成,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投诉,这些部门可发挥调解作用,促使问题得到合理解决。 (4)诉讼是最后的保障。若其他途径都行不通,收集好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判决维护合法权益。 提醒:维权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不同案件情况有别,若遇复杂问题,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8 09:21:08

网约车非法营运在什么情况下会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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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网约车经营有着严格的许可规定,平台公司必须取得经营许可,使用具备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和有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开展服务。若违反这些规定,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会受到处罚。 (2)驾驶员需取得从业资格证,且要在核定范围内驾驶网约车。未取得资格证或超越范围经营,以及使用伪造、变造、失效许可证件经营,都属于违法行为。 (3)执法部门会根据具体违法情形,对违法主体处以相应罚款等处罚,以规范网约车市场秩序。 提醒: 网约车平台和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许可规定,确保相关证件齐全且在有效期内,避免因违规经营面临处罚。不同违法情况对应处罚不同,如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6 13:19:14

非法网约车营运处罚承担者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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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非法网约车营运处罚承担者通常是驾驶员或车辆所有人,受雇驾驶员非法营运处罚一般针对驾驶员,驾驶员与所有人为同一人则直接处罚该主体,车辆所有人明知驾驶员无资质仍提供车辆可能担责。 法律解析: 按照相关法规,未获经营许可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属非法营运。若受雇驾驶员进行非法营运,处罚通常指向驾驶员;当驾驶员和车辆所有人为同一人时,处罚自然针对此主体。若车辆所有人明知驾驶员无运营资质还提供车辆用于非法营运,要承担连带责任。相关部门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罚款,此举是为规范网约车市场,保障乘客安全与合法权益。若遇到非法网约车营运或自身涉及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晰自身权益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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