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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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期间,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确实存在着实质性的劳动力关系。劳务派遣协议依法到期解除后,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劳务派遣机构则有义务向其所派出的劳动者提供相应金额的经济补偿金。然而,当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时,倘若被派遣劳动者选择结束在该公司的工作,此时是并不需要继续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他们的。

劳务派遣期满终止,经济补偿由劳务派遣机构支付。补偿金额按服务年限计算:每满一年一月工资;不满一年但超六个月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则付半个月工资。法规依据现行法律。

劳务派遣协议终止,若双方协商解除,派遣公司应按员工服务年限支付一个月薪资作为补偿。若因违法行为导致解除,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主动离职需提前30日通知,遵守法律义务则无需额外赔偿。

通常,合同不得随意解除,除非存在法定或约定情形。若解除,可依法要求经济补偿金。劳务合同双方为平等民事主体,可约定解除条件。条件满足或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遭遇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亦可解除合同。

劳务派遣协议终止后,若符合法定终止条件,劳务派遣机构需支付经济补偿款给被派遣雇员。若协议到期雇员决定退出且未发生法定终止条件,则无需支付经济赔偿。劳务派遣机构作为用人主体,需承担用人单位对雇员的责任,并遵守《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条款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