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常规情形中,若因雇员拒绝接受公正且合法的工作职位变动而遭解聘,那么此种情形可能并不涉及任何
经济补偿金的发放。
然而,倘若此类工作职位变动存在不合理性,例如违背了
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规定,或者具有明显的歧视倾向,那么在此类情况下,解聘雇员则必须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何为“合理”的判断标准,通常会考虑到该调动行为是否符合企业的生产运营需求,以及是否对雇员的劳动环境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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