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胜任的,用人单位能
解除劳动合同,但要
支付经济补偿。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还是不能胜任,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
月工资,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要给劳动者
经济补偿。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算,每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给半个月工资。
用人单位要承担
举证责任,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要是证明不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会被认定
违法,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
赔偿金。
要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有异议,可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
案情回顾:小朱在某单位工作,单位认为其不能胜任工作,对小朱进行了培训。培训后,单位仍觉得小朱无法胜任,便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小朱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小朱认为自己并非不胜任工作,单位是恶意辞退,对单位的解除行为和经济补偿有异议,双方协商无果。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并应支付经济补偿。该单位的解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2、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小朱不胜任工作。若无法证明,其解除行为可能被认定违法,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小朱可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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