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
劳动争议,可
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