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际,
劳动关系将自然而然地终止。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存在以下几种特定情况的,
劳动合同的
有效期应延续至相关情形消退之时才得以终止。
首先,是那些从事与接触
职业病危害有关作业的
劳动者,尚未完成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或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发现疑似职业病症状的;
其次,是在本企业患有职业病或者因为
工伤导致失去或部分失去劳动能力的员工;
紧接着,是处在患病期间或因为
意外事故而受伤,但仍在规定的
医疗期之内的劳动者;
然后,包括女员工在孕期、
产假以及哺乳期间在内的特殊类群员工;
此外,是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已经达到十五年以上,并且距离法定
退休年龄尚剩余不到五年的员工;
最后,还有就是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等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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