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您的描述,不可以领取的。解答如下: 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的
退休年龄是男职员、男工人为60岁,女职员为55岁,女工人为50岁,这项规定至今仍有效。即使他们的
工龄(缴费年限)符合国发[1997]26号文的规定,即:满15年,如年龄条件不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时,也不能被认为已符合
退休条件。就女职员来说,她必须在这个岗位上工作到55岁,才算是符合了退休的年龄条件。 企业因改制或经济性裁员,与女“干部”解决
劳动关系后,女“干部”虽然在失业期间推动了“干部”身份,但绝不能说因此就得到了工人的身份。因为她并不是在工人岗位上失业的。失业人员应按何种年龄办理退休,可由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作出明确规定。 与企业
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一方面可以按原劳动部的劳部发[1994]481号文的规定得到经济补偿。如果符合《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条件,同时可领取失业救济金,领取时间最长可达24个月。在重新就业之前,生活还是有相当保障的。即使没有再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仍然可以退休。 违反国家规定为职工办理
提前退休,是一个永远不容忽视的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1999年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再次提及此事,要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