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名称和号码、电话号码、通信地址;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
(三)获取政府信息的用途;
(四)提供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五)受理机关名称;
(六)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附送证件复印件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用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证明材料。
2、所需时间期限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材料不齐全或者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会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补充、更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补充、更正或者逾期不补充、更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会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自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的,经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将会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理由,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回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人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补充申请材料、更正申请内容的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