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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因员工不加班辞退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1条规定: “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42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企业不能认为职工不加班就违反厂规厂纪或劳动合同,进而以此为由予以辞退。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辞退“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员工,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有员工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即作辞退处理,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操作,更要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职务要求和重大损失的标准。要是你在这方面遇到了什么问题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师365的在线律师。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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