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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经济裁员如何补偿

何** 黑龙江-鹤岗 劳动关系咨询 2026.01.02 10:15:23 405人阅读

劳动法经济裁员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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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经济补偿计算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为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补偿标准按该三倍数额支付,且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确保工资结清与证明出具。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三)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用人单位需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2026-01-02 13:2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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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因经营调整需要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必须向涉及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依据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时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六个月至一年的,按一年标准计算;不足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计算补偿的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若该收入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或设区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补偿标准按三倍数额执行,且补偿年限最长不超过十二年。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一次性结清劳动者所有工资,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2026-01-02 13:11: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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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需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并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工资、出具解除证明,同时十五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需履行两项关键义务:(1)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按劳动者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补偿标准按该三倍数额执行,且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2)办理后续手续。解除劳动合同时需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若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上述义务,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2 12:47: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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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并严格履行工资结清、出具解除证明及档案社保转移等义务,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责任,也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1.经济补偿计算需依据工作年限与月工资标准确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或设区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补偿标准按该三倍数额执行,且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此处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用人单位需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这能确保劳动者及时获得劳动报酬,同时为后续就业及权益维护提供必要证明材料。

3.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及时办理转移可避免劳动者社保缴纳中断、待遇享受受阻及后续就业手续办理困难,保障其社保权益的连续性。

2026-01-02 11:38: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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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金额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2)经济补偿中的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时包含正常工作状态下的全部工资性收入,不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保、公积金等费用。

(3)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标准按该三倍数额执行,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用人单位需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不得拖延;同时必须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该证明是劳动者后续就业、办理社保等事项的必要凭证。

(5)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确保劳动者社保缴纳连续,避免影响其医保报销、养老金计算等权益。

提醒:劳动者遭遇经济性裁员时,需核对经济补偿计算是否准确,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证据,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补偿或办理相关手续,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2026-01-02 11:15:24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不服经济合同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有哪些我国《仲裁法》明确了经济合同纠纷实行“一裁终局”制。在我国,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在订立的合同中就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一切纠纷选择某某仲裁委员会并依该仲裁委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或虽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相关纠纷提交仲裁,但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并选择某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当事人选择仲裁的初衷主要是考虑到实行仲裁不仅仲裁员由自己选定,而且仲裁时限往往较诉讼缩短不少,但殊不知仲裁实行的“一裁终局”制度。只要裁决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行诉讼。有的当事人在接到裁决书时,发现裁决结果与预期差距甚远,不知如何是好!在此,为了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其合法权益得到救济和维护。我提醒有关当事人,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为纠正错误的仲裁裁决设立了相关的救济制度: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六十条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第六十一条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因此,仲裁案件的有关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依照上述法律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不服经济合同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有哪些我国《仲裁法》明确了经济合同纠纷实行“一裁终局”制。在我国,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在订立的合同中就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一切纠纷选择某某仲裁委员会并依该仲裁委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或虽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相关纠纷提交仲裁,但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并选择某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当事人选择仲裁的初衷主要是考虑到实行仲裁不仅仲裁员由自己选定,而且仲裁时限往往较诉讼缩短不少,但殊不知仲裁实行的“一裁终局”制度。只要裁决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行诉讼。有的当事人在接到裁决书时,发现裁决结果与预期差距甚远,不知如何是好!在此,为了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其合法权益得到救济和维护。我提醒有关当事人,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为纠正错误的仲裁裁决设立了相关的救济制度: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六十条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第六十一条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因此,仲裁案件的有关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依照上述法律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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