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之条款,
劳动者在决定终止与雇主的劳务合约时,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告知用人单位。
当您已按照预先规定的期限发出正式的
辞职申请但未获得批准的状况下,您依然有权选择自行离开工作岗位,无需经过雇主的同意。
在此过程中,我们强烈建议您妥善保存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相关证明文件,例如通过邮寄方式
递交辞职信后的收件回执、以及电子邮件发送记录等。
若雇主因您的辞职行为而拒绝为您办理
离职手续,如拒发
工资、拒绝协助办理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事宜,您可向当地
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依法提起劳动
仲裁,请求
法院强制执行相关法定职责,同时要求雇主对由此产生的
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请务必牢记,法律将始终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