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宣告破产之际,雇员原则上享有相关的
赔偿权益。
此类情况归于法定的用人单位破产条件下所导致的
劳动合同的自动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之规定,
经济补偿应根据员工在当前用人单位具体服务的年限,每满一年即对应支付员工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
若员工在公司服务超过六个月而未达一整年的期间内,需按照一整年来核算;反之,如在公司任职时间不足六个月的话,则仅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金。
至于“月工资”这一概念,则特指的是在员工与现用人单位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前追溯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总额。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该
公司破产后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且在优先清偿破产所需费用及共同利益
债务之后,仍无法完全支付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则员工最终能够获得的
赔偿金额或许会有所出入,具体数额视
破产清算的实际执行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