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规情况之下,如企业决定不与
劳动者续订其
劳务合同,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企业有必要依据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合理补偿。
然而,这种风险并非绝对存在,若企业选择保持或提升原有的
劳动合同约定条款以续约,但是劳动者不愿意就此再继续合作,这时企业便无须产生任何
经济补偿义务。
然而,若企业基于自身利益考虑,选择降低现有的劳动合同约定条款以实现续约,劳动者却并不接受这样的协议,或者更甚者,企业直接放弃与劳动者续约的意愿,在这些情况下,作为雇主的企业就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金额根据劳动者在该公司工作的年限来制定,每位员工每满一年的服务期可获得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对于为期六个月至不足一年的服务期,将按照一整年进行计算。
至于不满六个月的服务期,则会向劳动者发放半个
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谓“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合同解约或终止之前的12个月内所收到的平均薪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