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明确规定,雇主方在发生企业合併、分离或其他影响
劳动关系的重大变动之时,原有
劳动合同应继续保持其效力,而劳动合同的履行责任则由
继承了原用人单位各项权益与义务的新用人单位负全责。因此,从上述角度来看,若新公司选择坚持履行此前延续下来的劳动合同,则无需向
劳动者提供任何形式的
经济补偿待遇。然而,如若新公司希望重新签署劳动合同,并且将劳动者
工龄以新起点重新计算,那么在此过程中劳动者有权提出终止现有劳动合同,并要求新公司按照
工资水平的常规标准对劳动合同进行合理经济补偿。具体而言,经济补偿依照就业者在现用人单位服务周期的长短给予适当发放,每满一年年资便可获偿一个月的工资,至于不足六个月的需要折算为半薪时间计算,超过六个月但不满一年的部分,则按照一整年计入计算
补偿金额。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