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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搬去同市的厂合并,补愿过去的人有赔偿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雇主方在发生企业合併、分离或其他影响劳动关系的重大变动之时,原有劳动合同应继续保持其效力,而劳动合同的履行责任则由继承了原用人单位各项权益与义务的新用人单位负全责。因此,从上述角度来看,若新公司选择坚持履行此前延续下来的劳动合同,则无需向劳动者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待遇。然而,如若新公司希望重新签署劳动合同,并且将劳动者工龄以新起点重新计算,那么在此过程中劳动者有权提出终止现有劳动合同,并要求新公司按照工资水平的常规标准对劳动合同进行合理经济补偿。具体而言,经济补偿依照就业者在现用人单位服务周期的长短给予适当发放,每满一年年资便可获偿一个月的工资,至于不足六个月的需要折算为半薪时间计算,超过六个月但不满一年的部分,则按照一整年计入计算补偿金额。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最新修订: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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