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具体情况,
当事人应在规定的
举证期限以内提交各项
证据材料;若超过该期限还未能予以提供,
仲裁机构有权决定不予组织对该等证据进行质证;
然而若是该证据对于案件的关键性产生重要影响,仲裁机构仍可依职权为之举行质证环节。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仲裁机构既可在开庭之前、亦可在开庭之时补充证据材料;甚至即便开庭日程已经结束,只要在庭审阶段尚未正式落幕,申请人仍可行使权利请求补交证据资料。通常情况下,仲裁机构会再多给予申请人三至五个工作日的宽限期进行补正工作,随后再度安排开庭质证的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
劳动争议事项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