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宣告撤销之后,员工仍有权索求经济上的
赔偿金。当公司因特关原因而决定提前结束经营时,有责任向每位在职员工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然而若公司在结束营业之后,将所有员工重新安置至与其业务相关联的其他公司工作,并且在这种情况下维持了员工的就业史并进行了
工龄连续计算的话,那么原本应该由原公司承担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可能就无需履行。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