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已怀孕七个月及以上的女性员工的权益,应为她们每日安排至少一小时的工间休息。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休息时间被视为她的正常工作时间,同时需要支付相应的
工资报酬。
此外,企业必须严禁擅自安排这类女员工延长工作时长或参与夜间工作。对于已怀孕七个月及以上的员工,用人单位无权再度延长她们的劳动时间或是让她们执行夜班任务,并且应该在可控的工时范围内,给她们预留必要的休息时间。
值得指出的是,身处孕期的女员工在工作时段中进行产前检查所耗费的时间,也将包括在内计算为她们的劳动时间之内。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
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