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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市场临时工不用签劳动合同吗

陈** 湖北-随州 劳动合同咨询 2025.12.27 06:32:32 444人阅读

菜市场临时工不用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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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菜市场临时工应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报酬、时间、休假等权利义务。
(二)若用人单位拒绝签订,临时工要注意保留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
(三)当发生纠纷,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补签合同,协商不成,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途径维权,要求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补缴社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025-12-27 11:1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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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菜市场临时工也得签劳动合同。只要和菜市场有实际用工关系,像干活、接受管理、拿报酬,就形成劳动关系,按规定就得签书面合同。
2.签合同能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临时工权益,像工作内容、报酬、工时、休假等都会有规定。
3.没签合同,临时工权益易受损。发生纠纷,可要求补签,若单位拒绝或违法,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维权,要双倍工资、补缴社保等。所以临时工要签合同保障自己。

2025-12-27 10:08: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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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菜市场临时工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解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只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菜市场临时工若存在实际用工关系,像提供劳务、接受管理且获取报酬等,便属于劳动关系范畴。签订劳动合同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作出规定,保障临时工合法权益。若未签订合同,临时工权益易受损。发生纠纷时,临时工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签合同,若用人单位拒绝或存在其他违法情形,临时工能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途径维权,可要求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补缴社保等。若您是菜市场临时工或遇到类似问题,为更好维护自身权益,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27 09:12: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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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市场临时工应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按法律规定就需订立书面合同。临时工在菜市场提供劳务、接受管理并获取报酬,便形成劳动关系。

签订合同能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临时工权益,像工作内容、报酬、工时、休假等都能在合同中确定。若不签合同,临时工权益易受损。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临时工应主动要求与菜市场签订劳动合同,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2.若菜市场拒绝签订,临时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由其督促用人单位签订。
3.发生纠纷时,临时工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途径维权,要求补签合同、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补缴社保等。

2025-12-27 08:03: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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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只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菜市场临时工若存在实际用工关系,便属于劳动关系范畴。
(2)签订劳动合同具有重要意义,它能清晰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具体涵盖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以及休息休假等方面。
(3)若未签订合同,临时工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发生纠纷时,临时工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签合同。若用人单位拒绝或有其他违法情况,临时工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途径维权,还能要求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补缴社保等。

提醒:
菜市场临时工应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遇到权益侵害及时维权,不同情况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27 07:42:03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经营菜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商业服务网点规划;  (二)有相应的场地、设施和资金;  (三)具备与市场规模和主营商品性质相适应的水电、消防、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必要的的仓储、通讯、运输、计量等配套服务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土地、房屋的使用证明;  (四)标明市场方位和设施分布的平面图;  (五)市场开办者的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以及市场负责人的任用证明和身份证明;  (六)市场章程及交易规划;  (七)联合开办市场的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证明材料。  联合开办市场的,由联办各方共同申请或者委托其中一方申请登记注册。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答复。对符合开办条件的,颁发《市场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场登记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规定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年度检验。  第十条市场需要合并、分立、迁移、撤销以及改变其他主要登记事项的,由市场开办者在作出改变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部门申请变更、注销登记。  农贸市场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准市场开办、变更和注销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核准登记的事项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市场开办者应当投置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企业法人登记或者公司登记管理的规定,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助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负责市场的物业管理和日常管理,提供良好的经营场所以及相关服务;  (三)建立并实行市场的交易、价格、消防、环境卫生、治安等内部管理;  (四)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入场经营者进行管理,督促入场经营者领取营业执照;  (五)对入场经营者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调解市场内发生的纠纷;  (六)保持市场内部及门前卫生责任区环境容貌的整洁,及时清运处置市场产生的废弃物;  (七)负责与市场有关的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完善市场设施建设  (一)一般市场应当设立市场场牌、公告栏、复秤台、询问处、投诉箱等;大中型市场还应当设置治安值班室、播音室、市场示意图和监督电话;  (二)农贸市场应当配备售货台、肉案、活鱼池、家禽笼、封闭家禽宰杀间、鱼类宰杀盆,以及清洗、消毒、冷藏、污水杂物处理、给排水、公厕、防尘、防蝇、防鼠等卫生设施;  (三)农贸市场应当划出一定的场地供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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