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如此,所谓
劳动合同终止,便是指劳资双方的具体
劳务关系在法律上自动失去效力,进而促使双方不会再继续履行其原有的义务。当劳务期限即将届满之际,用人单位若能提前向员工发布关于不再续约的声明,那么员工便可依法提出之
补偿金的申请,此种请求通常不难获得
仲裁委员会的支持。于
劳动合同到期之时,若用人单位无意续订合同,那么他们则需向
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这笔费用的计算方法主要依据的是员工进入公司以后在该公司所积累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就应补偿相当于一个月薪资的金额,而若员工在公司的任职时间尚不足半年,则应给予半数月薪资的补偿;若是超过半年但不到一年,同样也应给予相当于一个月薪资的补偿。
然而,提前通知与否与经济补偿金并无关联,它主要关乎的乃是
代通知金问题。与之相对的,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确实与是否续订合同时期有着直接的联系,而提前通知与否确实不会对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支付产生任何影响。
此外,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均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到期之后,用人单位有必要事先告知劳动者是否有意续订;因此,只要该
劳动合同内并无关于用人单位必须提前通知的规定,抑或是地方性的劳动
法规亦未对此有所要求,那么用人单位完全无需在此方面进行任何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
民法院
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