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在
签订劳动合同时实施欺骗行为的辨别标准,即某一方
当事人故意向另一方传递不实信息,或者故意对某些实际情况予以掩盖,从而导致后者产生误解而作出错误决策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
欺诈行为。通过
欺诈、恐吓或利用他人的迫切需求等手段,让对方在无法做出真实选择的情境下签署或更改了
劳动合同,那么这个劳动合同就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
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
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