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参保职员在判定标准范围之内达到领取
失业保险金的资历,便可提出申请以便获发失业保险金。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参保职员若再度面临失业状况,其缴费时间将会被清零并重启计算,重新领取的期限将与首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累加计算,总计最长不可超过24个月这一范畴。
《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
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