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存在过失而主动提出
离职申请,那么此类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相应
经济补偿金。
然而,若劳动者没有法定理由擅
自离职且用人单位在此过程中并无明显过失,那么用人单位将不具备向该劳动者主张
经济赔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当用人单位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况时,劳动者享有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1)在
签订劳动合同时未能按约定提供充分的工作保障和必要条件;
(2)
拖欠或延迟发放合理
工资报酬;
(3)未依法为劳动者购买
社会保险;
(4)用人单位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对劳动者个人权益造成实际损害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