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相关
法规,如果雇主在连续使用
劳动者达两年时间里未与其签署过书面的劳动协议,可被视为自该劳动者开始工作的第一天起,已默认了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存在。
2.在这种情况下,雇主要尽快与劳动者签署书面的劳动协议,并且需
补签自最近一个操作用工日期起至一整年后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止的这段期间所产生的所有薪酬协议。
此外,雇主还需支付给劳动者这期间(即11个月)的双倍薪资作为
补偿金。因此,对于过去2年内因未能签订劳动协议而产生的索赔,其计算起点是从劳动者开始工作后的第二个月算起,直至第十一个月结束后,均应由公司承担双倍薪资的支付责任,同时亦将视作双方已缔结非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实际的维权过程中,若在北京进行劳动
仲裁,北京市的仲裁机构通常仅会认可11个月的起算时间,但不同法院判决结果不尽相同,部分法院确实支持超出11个月的
赔偿,例如位于北京西城区的法院即是如此。
值得注意的是,仍有其他维权途径,如质疑雇主违反法律规定,未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而要求其按月给予劳动者双倍的
工资补偿,但并非所有仲裁机构都会受理此类请求,若遭拒绝,
当事人可直接诉诸法庭。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用工两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从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止,向劳动者支付11个月二倍工资。